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542號
TPEV,106,北簡,542,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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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曹素雲
訴訟代理人 曹智仁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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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