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張傳修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複代理人 利兆奇
被 告 統帥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屏華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1,4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