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38號
TPEV,106,北簡,38,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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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8號
原   告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琨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瑞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瑞琨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被告王瑞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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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