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地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萬39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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