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李榮忠即吉安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黃瑞隆間給付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萬4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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