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37號
TPEV,106,北勞簡,37,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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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周自立
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定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5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
萬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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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