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周自立
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定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5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
萬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