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主參加人 張派焰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參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
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庭 長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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