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5年度,266號
TPEV,105,北簡聲,266,201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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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何朝燦
代 理 人 連阿長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黃露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蘇鈞堅」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露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 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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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