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135號
TPEV,105,北簡,7135,2017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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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35號
原   告 鍾慶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華敏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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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