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35號
原 告 鍾慶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華敏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