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5416號
TPEV,105,北簡,5416,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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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416號
原   告 謝靜怡
被   告 金樂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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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樂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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