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4352號
TPEV,105,北簡,4352,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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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4352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王曦  
被   告 葉宏清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435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6年1月25日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福華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原於起訴狀請求「被告應給付30萬元整及自民國96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9%計算之利息,並自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 受償之違約金774,751元」,嗣於105年5月10日具狀減縮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整及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49%計算之利息,及自93年10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又於審理中更 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整及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49%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此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核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所許 ,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7月8日邀 訴外王少華、被告葉宏清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寶華 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2千萬元整及1千9百萬元,並簽訂借據 乙紙及約定書乙份。嗣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95 年3月24日將其債務人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 任讓與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中華成長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9月23日依金額機構合併法第15 條第1項1款及同法第18項第3款、以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讓 與給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富 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依民法第297條規定於民國99年 12月27日讓與給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首映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又於97年6月25日將上述債權讓與原告公司,此有債權 讓與證明書可憑。詎被告就上開債權尚有24,598,868元未償 還,惟本次僅就新臺幣30萬元之部份請求被告返還。故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整及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49%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為證。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福華
法 官 郭力菁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6,4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
│ │ │後,請求本金30萬元及利息違│
├───────┼───────┤約金,裁判費為3,200元,其 │
│合 計 │6,400元 │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3200元應│
│ │ │由原告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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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