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4763號
TPEV,105,北簡,14763,201701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763號
原   告 鍾天助
被   告 周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