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抗 告 人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儒
抗 告 人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周仕元 住
相 對 人 金超群有限公司
原
法定代理人 葉文雄 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所
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 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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