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75號
TCDV,90,訴,475,200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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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抗 告 人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儒
  抗 告 人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周仕元   住
  相 對 人 金超群有限公司
              原
              
  法定代理人 葉文雄   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所
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 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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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超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