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原 告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楓惇
被 告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98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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