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5年度,1號
TPEV,105,北消簡,1,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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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一成
被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班德 BERND UWE HOFFMANN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許譽鐘律師
      陳瑋如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金龍
      黃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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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