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294號
TPEV,105,北小,3294,201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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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329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藝匠創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沈湘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約定條款第6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 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 公司)、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簽訂資本 型租賃契約書,向原告震旦公司承租數位影印機一台。兩造 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15日起至107年4月14日止,每 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原告金儀公司依約得向被 告公司收取購買影印紙和計張費用。前揭租約並均約定如被 告公司積欠1 期(含)以上租金或計張費用,經原告書面定 期催告給付仍不履行,本約提前終止租約,被告公司除應返 還租賃物、給付欠繳之租金、計張費用外,並應給付相當於



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及按週年利率8 %計算之遲延利 息。詎被告公司積欠原告震旦公司第18-25期計8期租金及原 告金儀公司第18-25期計8期計張費用,經原告迭催未理,本 約即應可歸責被告之事由而提前終止。為此,原告震旦公司 請求被告公司依約給付未付之租金1萬6800元【計算式:210 0元×(18-25期共8期)=1萬6800元】及相當於未到期租金 總額之違約金4萬8300元【計算式:2100元×(26-48期共23 期)=4萬8300元】,總計6萬5100元;原告金儀公司請求被 告公司依約給付未付之計張費用3200 元【計算式:400元× (18-25期共8期)=3200元】及相當於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 額之違約金9200元【計算式:400元×(26-48期共23期)= 9200元】,總計1 萬2400元。又上開租約承租人為公司法人 ,租約締約時被告公司之負責人為被告沈湘卓,故依約應就 前揭債務分別與被告公司負連帶責任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租賃物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租賃顧 客合約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 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公司經營不 善已經撤銷登記及現無能力償還云云,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雖以上開情詞 置辯,惟不足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因此免除其對原 告所負之清償責任,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 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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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匠創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