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52號
SLDV,106,司促,10952,201708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貞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95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貞妮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20155│     │8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貞妮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1809 │     │7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王貞妮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4
    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8月14
    日止累計125,771 元正未給付,其中120,155 元為本金
    ;5,532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 務人王貞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7月23日止
    累計86,089元正未給付,其中81,809元為消費款;
    3,080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