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38號
TPEV,105,北勞簡,38,2017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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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
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105年5月2 日民事準備書狀事實及 理由欄三、所載「原告亦得爰依勞工退休近條例第3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退休金提撥之金額」乙節,提出書狀 說明:該事項是否為本件起訴請求範圍?倘係,其聲明內容 為何?又與本件資遣費等請求之關係為何?並將繕本自行以 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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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