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314號
TPEV,104,北簡,7314,2017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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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家卉(原名薛佳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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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