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黃陳瑞玉 黃元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原 告 黃幹雄 黃經基 鄧惠媛 黃柏欽 黃柏舜 黃蘭鑑 黃蘭綱 黃淑瑩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代 表 人 徐定禎訴訟代理人 黎育誠 徐玉珍 許守承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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