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保證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337號
TCBA,105,訴,337,2017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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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黃陳瑞玉
黃元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原 告 黃幹雄
  黃經基
 鄧惠媛
      黃柏欽
黃柏舜
      黃蘭鑑
  黃蘭綱
      黃淑瑩
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代 表 人 徐定禎
訴訟代理人 黎育誠
 徐玉珍
 許守承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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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