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1號
TCEV,106,中補,31,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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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號
原   告 鄭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崇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即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741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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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