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89號
TCEV,106,中補,289,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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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賴碧華
被   告 駱濰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濰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105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178,700元,併計另請求給
付之34,0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
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8,5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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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