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126號
TCDV,90,訴,1126,200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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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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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