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歐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美鳳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之真正之姓名與原告支付聲請狀所載不符,原告應到
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提出
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真正之姓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