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39號
TCEV,106,中補,239,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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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思評王彌
  諦、佘念慈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3號),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4,7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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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