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富都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士弘
訴訟代理人 林采宥
陳堉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奧迪斯
保全有限公司、張晴甄、吳家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未載被告張晴甄、吳家佑之住所或居所,是原告應
具狀查報被告張晴甄、吳家佑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