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24號
TCEV,106,中補,124,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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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毅
訴訟代理人 趙婉文
      李佩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昆麟即圓晟
  金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2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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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