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溫盛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1,7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