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3242號
TCEV,105,中簡,3242,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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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月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春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淑鈴即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票 款,惟本件票據之付款地在雲林縣土庫鎮,是應以付款地所 在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此爰聲請將本件訴訟 轉移至該管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固定有明文,惟仍應以法院認無管轄權始得為之。又本於票 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 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 ,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同法第13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票據之付款地係 為雲林縣○○鎮○○里00號,而相對人均設籍在臺中市,有 票據影本、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及判 例意旨,本院並非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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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