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原 告 徐維岑被 告 賴品緁即賴彩麗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註:系爭本票業經尋回,如被告民事補陳狀所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