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737號
TCEV,105,中簡,2737,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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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原   告 徐維岑
被   告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系爭本票業經尋回,如被告民事補陳狀所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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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