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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419號
TCEV,105,中簡,2419,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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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摩登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生
被   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雷復舜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大臺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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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