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5年度,74號
TCEV,105,中救,74,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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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黃品喬
法定代理人 黃海華
代 理 人 楊佳璋律師
相 對 人 謝奇諺
兼法定代理 謝明達

兼法定代理 廖美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 中簡字第336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議審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 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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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