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407號
原 告 林偉盛
法定代理人 林志陽
許金麗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陽
被 告 黃建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0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