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處罰人 王文熙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
0月21日以105年度中秩字第88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6年1月12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060000252號罰
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熙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王文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度中秩字第88號裁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該處分書及執行通知 單均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王文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為經本 院於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度中秩字第88號裁定裁處罰鍰2, 000元,並於105年11月21日確定;又聲請機關於105年12月1 日作成執行通知單,復於105年12月17日送達被處罰人親自 收受,被處罰人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之翌 日起10日即自105年12月18日起至105年12月27日前完納,惟 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聲請機關提出之本院105年度中 秩字第88號裁定及確定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等件 在卷可稽,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再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2,000元,依上揭法條規定 ,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 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