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69號
原 告 丁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友尊(LAI HUU TUAN)、阮文厚(NGUYEN
VAN HAU)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出庭意見調查表、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
及委任狀(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越南文翻譯本
,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