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5年度,269號
LTEV,105,羅補,269,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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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69號
原   告 丁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友尊(LAI HUU TUAN)、阮文厚(NGUYEN
VAN HAU)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出庭意見調查表、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
及委任狀(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越南文翻譯本
,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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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