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5年度,280號
LTEV,105,羅簡,280,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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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陳明財
被   告 徐偉傑
      林士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嘉威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訴之聲明減縮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90,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致其訴之全部屬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程序範圍,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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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