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390號
原 告 楊淑花
被 告 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裁
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對人格權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之 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 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爰審酌被告因過失 致原告左小腿瘀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調偵 字第298號卷第21頁),致原告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上痛苦 ,併斟酌兩造之所得及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適當。二、本件損害賠償之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卷第2頁) 起負遲延責任,原告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該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