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救字,106年度,1號
CPEV,106,竹北救,1,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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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煥章
代 理 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福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 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 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 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 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 、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訴訟 在案(本院106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6號)。茲因聲請人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 ,且本案訴訟聲請人實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借據 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6 號返還借款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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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