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5年度,112號
CPEV,105,竹東簡,112,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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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12 號
原   告 吳佳蓁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被   告 曾黃澄雲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曾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七、第三行關於「本件訟爭起因於『原告』擅自挖除系爭路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訟爭起因於『被告』擅自挖除系爭路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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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