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王樹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金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