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5年度,277號
CPEV,105,竹北簡,277,2017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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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廖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德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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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