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資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葉統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5 萬2,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3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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