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茂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心因104年訴字第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