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號
LCDV,105,補,31,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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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曹正忠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應補正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機關
  、法人,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事務所地址,暨
  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另原告未敘明請求權基礎
  (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且本件起訴之應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命被告為一定行為)及訴
  訟標的均不明確,起訴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請
  原告補正前開一所示事項後,確定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如數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就以上事項補正後,應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其附
  屬文件,且除提出本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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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