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管線安設權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16號
CCEV,106,潮補,16,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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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號
原   告 張錫堯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許呂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許管線安設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人為利用土地,有設置電線、水管 、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必要,民法第786 條乃設有管線安設權 之相鄰關係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使用鄰地所有人之土 地,以全其利用,俾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性質上屬於 財產權訴訟。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 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 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 值為準(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73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通過鄰地之管線安設權,在以他人 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電信或設置管線等其他以特定便 宜之用為目的之範圍內,類似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 條參 照),是於核定管線安設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時,得援用關於 地役權之規定。而因地役權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5 前段規定,於地役權人為原告時,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 。倘需役地所增價額不明者,法院應依職權就具體個案調查 核定之,不得逕行以價額核定不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即165 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參照土地登 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作為土 地所增價額計算之標準,亦即以土地申報地價4 %為其1 年 之權利價值,以7 年權利價值核定計算之(司法院第23期司 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專題研究( 十一) 、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因管線安設權 涉訟之部分,得援引上開計算需役地所增值之計算方式,核 定原告因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計徵裁判 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



之同段599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鎮○○路00號 ,下稱27號房屋)為其所有,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325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 號房屋(下稱25號房屋)相毗鄰,且27號房屋之地下排水管 及化糞管管線(下稱系爭管線)須經過系爭土地始得連接公 共排水溝。詎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間,告知原告將拆除系爭 管線,而27號房屋於105年8月間即因系爭管線遭阻塞,導致 風災積水不退,及化糞池無故堵塞等情。爰依民法第786條 第1項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容忍原告在被告所有坐 落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土地下,於附圖所示粉紅色 線部分(A-1)土地地下設置塑膠化糞管管線,及附圖所示 綠色線部分(A-1)土地地下設置塑膠排水管管線。原告 如受勝訴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經查,系爭土地於105 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0元、 公告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5,4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 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9萬2,909元【計算式:(54000.8)×76. 81×0.04×7=929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如附表所列應補正事項, 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
│2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 │本。 │
├──┼────────────────────────┤
│3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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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