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4年度,531號
CCEV,104,潮簡,531,201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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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秀月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秋桂
      蔡周武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
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6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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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