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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