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陳永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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