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5年度,195號
CDEV,105,橋補,195,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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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被   告 陳德淵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德淵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2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7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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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