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5年度,183號
CDEV,105,橋補,183,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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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紫穎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8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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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